患者女,县人民医院就诊,急诊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是不是有胆道蛔虫,已转移

更新时间:2018-12-30 13:09:41
问题描述:
患者女,55岁,因出现反复发作性腹痛,食欲差,厌食油腻,于当地乡镇卫生院、中医院、县人民医院就诊,均诊断为“胆囊炎、胆结石”,在此期间给予住院治疗、门诊复诊多次,腹痛时好时发,于2011年十一月三十号晚出现剧烈腹痛,急诊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给予各项辅助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一月四号行“胆囊切除加胆管切开探查术”,术后主诊医师告诉父亲,说:“你家属以前是不是有胆道蛔虫,父亲默认。”他又继续说:“胆道蛔虫把胰腺锥坏了,胰头硬化,暂时没什么大碍,隔个三五年,有可能还要开刀把胰腺拿掉。”当时听了这话家人也都放心了,只要不是癌症就不怕。因术后腹部留有一根引流管,医生说是放在胆管里的,要放五十天才能拔掉。术后第十天,出院回家。自回家后母亲体质很弱,三餐及大小便基本上在房间,老是说刀口疼,背后疼,两次到医院复诊,主诊医师说是管子摩擦导致,相继把管子拔出来一小段,现腹痛与日加剧,于2012年三月五号再次急诊住院,查CT:1、肝左叶萎缩?术后?请结合临床;2、胰头周围多发肿块,胆总管、肝内胆管扩张。考虑转移性改变。3、腹膜后,右心膈角多发淋巴结肿大。4、右肾囊肿。医生说,胰头癌晚期,已转移,无法治疗,你们出院吧。这样的诊断及预后让人心痛得无法呼吸,可又更加憎恨因误诊及延误病情而夺走母亲生命的那位医生,他是一个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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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不能诊断的疾病,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堵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序确定,双方对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18-12-30 13: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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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误诊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依法维权。
    若当时没有明确诊断的,属于误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误诊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而且医院随便说下,都可以推卸责任,别说耽误病情了。
    医院误诊,可以索赔, 跟医院打官司,很麻烦,因为在医院在做所有有风险的事情前都会需要病人方签字画押,再出现任何问题时,医院都不负责任。
    2018-12-30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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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
      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
    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  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
    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2018-12-30 13: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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