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01-02 11:02:56
问题描述:
现在就职的公司签订了一份
竞业禁止协议,在补偿金这一块公司给出的只有100元/月,按月支付,但违约金约定24个月的工资(近50万)。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
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目前公司的说法是就是要按100元/月,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我想请问的是,签了之后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离职后从事相同行业,我需要赔偿吗?目前公司的说法是就是要按100元/月,明显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我想请问的是,签了之后有没有法律效力。目前的公司虽然从事相同行业,但是任何研发和产品都未进行,如果离职后从事相同行业,我现在在这边负责研发,去那家类似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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