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共需6万4千元,考虑到爷爷年龄大了,钱全掏出来以后看病没有钱,就决定由3个儿子共同出资购买房子(3个女儿口头放弃),小儿子也临时变卦退出,最终是由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出资6万元,爷爷自己出资4千元。并做了遗嘱公证,写明情况并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拥有。
爷爷生病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是大儿子和二儿子轮流照顾了6年,爷爷去世后,房产估价38万,大儿子和二儿子拿着公证书去公证处要求继承公证,公证处要求有其他子女在公证书上的签字才能进行继承公证。最终协商不成后走上法院,对方主张该房产有奶奶、二女儿、小女儿的一份,要求平分房产。
请问律师:
1. 继承公证需要其他子女在公证书上的签字才能办理?
2. 对方主张该房产有奶奶、二女儿、小女儿的一份,要求平分房产,是否有依据?
3. 这种情况,大儿子和二儿子是否可以全部继承爷爷的房子?是否需要支付其他几个姊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