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淅川县厚坡镇饶营村委会
法人:刘德中,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人:万遵和,该镇镇长;
被告:淅川县厚坡镇第四中学
法人:王洪朝,该校校长;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砖款本金:42900元;
2.依法判令三被告偿砖欠款利息:31880元;
事实与理由:1997.5.11,淅川县镇政府要求饶营村每人集资48元建镇第四中学,饶营村当时收不上建校集资款,特向我砖厂借26万块砖,单价:0.165/块,合计:42900元,顶替建校集资款,后经我多次催要,村委以镇让集资村委没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因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的砖款及其利息共计:74780元;
此
淅川县人民法院
呈状人:史群华
99.3.1
现民事判决也判了(2000淅厚民事初字第01号),执行费也交了(庭长(宋新平)就是没给条据,当时问他要,他说你是要钱还是要条据?所以就没有要),到现在没有解决;请求给予帮助!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