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朝责与被执行人吴家富、陈光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家富、陈光再发送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家富、陈光再履行下 列义务: 被执行人吴家富向申请执行人吴朝贵偿还借款本 金59500元及利息133280元(此利息已计至2015年1月1日 止,续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 陈光再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 人吴家富、陈光再负担案件受理费2234元、执行费2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