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身份证号: ×××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身份证号: ×××
双方于 2011年5月26日在××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10年6月1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离婚后女儿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在每月25号前付清,直到孩子满18周岁止。
2、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离婚后儿子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000元人民币,在每月25号前付清,直到孩子满18周岁止。
3、男方 (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休息日或节假日与女方协商的时间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无房产。
2、机动车辆:无机动车。
3、股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