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第五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屋面防水3年;第六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请问:一个规定的是发包方(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即施工单位)之间的保修承诺;另一个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保修承诺。两者是否属于冲突的法条,并适用法律位阶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