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有五个子女,三男二女,三男父母都为其填置房产,二女父母未给过任何钱,房产.有一男的房产是和父母的房产在一起的.父亲去世后,五个子女都同意并到
公证处把属于那个儿子的房产从父母的房产证上给了这个儿子,这样剩下的一半的房产就属于母亲了.这时母亲不想把属于母亲的房产给两个女儿(在给那个儿子公证前,母亲说公正完,把属于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给两个女儿),要全部给三个儿子.因为母亲的出尔反尔,还有母亲说不认这两个女儿了,请问(1)两位女儿可以不要房产,也不尽
赡养义务吗?(2)现属于母亲的房产,母亲说不给谁就不给谁这样的说法合法吗?两位女儿有
继承权吗?(3)母亲已经找第三方做证人,签了一份协议说这样房子不给两个女儿.这样有法律意义吗?我们不想要房产,但也不想尽赡养义务.这不是我们的错,因为母亲做的事太让人伤心了,请大家在法律角度上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