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父亲想过户到他名下,可以在过户前做一个公证么?这个公证有用么?

更新时间:2019-01-04 21:04:19
问题描述:
我母亲过世了,家里的那套房子是母亲的名字,现在父亲想过户到他名下,那我就要放弃我的继承权才能过到他名下,这样房产就完全是父亲的了。我想问的是,可以在过户前做一个公证么?公证一下即使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但是将来房屋有纠纷的时候也可以保障到我的那一份,这个公证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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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继承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的财产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放弃继承权等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物权(所有权),实践中继承人先取得物权然后才有权放弃其物权。
    而继承人做出放弃物权决定,实际上是对财产的处分。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实践中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要求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机构往往会在公证书中表述某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这里就产生一个新问题,放弃继承权是否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婚姻法》规定的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是共同财产,而放弃继承权和放弃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继承权作为一种专属的身份权利,其放弃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即使作为配偶一方也无权干涉另一方继承权放弃与否权利的行使。
      但是有不同意见认为,因《物权法》第29条对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时点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矛盾,导致一些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房屋处理遗产时,继承人是否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存有争议。
    当前普遍认为继承人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即可单方放弃继承权。理由是继承权是一种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
    《物权法》实施前,继承人依《继承法》行使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被继承的遗产。
    但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物权法》实施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从法律上消除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出现的权利真空。从立法上不再给遗产留置空间,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遗产就依法转移为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如为一人则为一人所有,如多人则为共同所有,享有法定份额(基于若干继承人权利平等)。
    既然继承人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那么遗产这时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即同时转移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有财产。虽然,《继承法》第25条对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作出了法律特别规定。
    但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取得财产”的内涵与《继承法》的规定,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继承人单方决定放弃所有权,与《婚姻法》第17条法律特别规定相悖,其处分行为未能体现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2019-01-04 2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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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2019-01-04 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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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小产权房的房产是不能公证的,公证的基础是要合法。所谓小产权是国家不认可的,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公证处当然不能做这种公证;但可赠与或遗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上并没有“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提法,更没有对其下过定义。
    以往所说的“小产权”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在国有单位里,土地是无偿划拨的,土地由国有单位全体职工共同使用。职工购买这种条件下建设的住房,房屋由职工个人所有,但无法获得个人土地使用权证,这就是小产权。
    2019-01-04 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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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继承必须公证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二、有必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公证吗  有必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继承过户,需要的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需要缴纳的费用大概有:  
    1、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
    2、转让手续费1元/平方米;
    3、印花税5元/证;
    4、契税按房屋一半价格的3%收取。如果你所继承的房屋amp;#251;有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还需要申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缴纳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5元的印花税、
    0.5元/平方米的测绘费。
    2019-01-04 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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