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谈何过错?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更新时间:2019-01-06 10:53:53
问题描述: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王忠故意伤害一案,对连云港市中级人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

2:以故意杀人罪状被告人刘士忠死刑。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被告人家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刘士忠蓄意准备凶器,报复害人,主观恶性极大。

1994年7月24号。受害人王加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争吵两句,也没有动手(和被告人一庄的在在场证人李延光(又名李爱国)证言证实)被人劝走后,两人各自回家。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第二天中午,被告下田在前皇村的花生地头捡一把割草的镰刀放到自行车后面的车架上,晚上9点左右骑车到后皇村准备对受害人下手,

从被告人供述看,从中午开始,被告人就积极准备行凶工具一直带在车上,直到晚上9点行凶杀人,充分证明被告人是有充分准备和蓄意伤人故意,主观恶性极大,

2:受害人在此事中无过错。

事发当天,受害人到郯城买钢筋准备盖房结婚,到家很晚,连饭都没吃到后皇村村部找干部办建房手续,办完后回家路上,下好遇到早已埋伏在此的被告人,被告人上来就打受害人,并用准备好的镰刀往受害人肚子上砍了一刀,把肚肠都砍出来。

至于被告人在公安部机关辨解是受害人兄弟俩先打,无奈之下才还手纯粹是瞎编乱造,无任何旁证,是被告人为逃避责任而为,受害人弟弟还没到跟前,被告人就开始行凶。

即使前一天两人发生争吵,但双方被拉开各自回家,没想到被告人第二天会准备凶器,而且在受害人庄路上等着受害人,受害人谈何过错?

3,被告人为躲避侦查,采用隐姓埋名办法,改名叫石正飞,谎称是山东人,并和陈正凤结婚生子,十八年来,从没有改过自首想法,更没有良心发现。只想一直隐藏下去。手段可谓狡猾,如果不是全国范围内清网行动,被告人还会一直隐藏下去。谈何认罪?

4:被告人家人并没有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事发后被告人逃跑,其家人采取躲避办法,也没到受害人家中安慰。给了区区2000元对于一个只有21岁年青生命看来,硬说是“积极赔偿”,滑稽可笑,可叹!!是对受害方的再次侮辱和伤害!!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以告慰受害人在天之灵,给受害家人一个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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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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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犯罪后自首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您哥哥构成自首的话,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但是具体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要法官根据犯罪的情节等情况进行判决。
    2019-01-06 1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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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如下:  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故意伤害罪该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2019-01-06 10: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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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到底哪些情形要判处死刑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  
    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4、多次杀人的。  
    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  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
    2019-01-06 1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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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9-01-06 10: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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