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股权80%,另一股东20%。公司,大股东与该小股东签有股权回购协议,规定该股东不再为公司服务时,应将股权无偿赠与大股东。此小股东现已退出团队,不再为公司做事。但拒不交还股权。
公司章程里没有明确规定除名规则。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大股东与小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
请问:能否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在该小股东拒绝出席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根据之前的协议,除名该小股东?这样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受到法律承认?
如果不能,基于大股东控制2/3以上股东会表决权,有没有其他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