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共通协商,甲方自愿将持有的A公司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此股权未做任何抵押,质押,乙方自愿购买此股权,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是甲方,在转让前是公司股东和法人。我在股份转让之前向公司借了3万块,有借款合同,合同上写着以我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如果超期未还公司可以公开拍卖股份,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借款。当时我口头向其他股东要求用股份转让款的一部分偿还该借款。之后另外的股东才组织了这次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有所有股东和受让人的签字。在签约之后我协助进行了股份转让的工作,并完成了工商局变更。
在这个情况下,这次股份转让会不会受之前借款抵押合同影响?有效吗?我可以根据协议向受让方要求股份转让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