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人合约,刚看了劳动法,觉得以下三点,合约都不符劳动法
用人单位要我交了600元的押金,没给收据,不符合第九条劳动法。
用人合约只签了一份,没有一式两份
用人合约中没有说要交社保。
上班的工作就是要我们去大街上找那些要找工作的人,然后说可介绍工作,但劳动者交纳费用。
但他们有营业执照,您帮忙分析他们是不是合法的,合约是有效的吗?我交的钱能要回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