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更新时间:2019-01-07 12:34:2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6年4月13日进入南宁市兼职地带(广西南宁世贸西城A座1004)工作,任销售助理一职,2016年6月13日,因考试、实习申请辞工。双方口头约定6月未发工资1800,未签订劳动
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并拖欠本人7月15日工资总计1800元。为此,本人多次找负责人协商要求支付,被负责人均予以拒绝。负责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
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