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审法院不按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为解除合同日期,到现在都还没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给我,还是劳动合同法不管用
更新时间:2019-01-07 23:13:26
问题描述:
我2011年4月6号与公司签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后上诉到仲裁,法院,然而一审法院不按签的
解除合同通知书为解除合同日期,反而认同单位说2009年年底已经解除合同的辩护。事后说可以上诉,然而我按照法院提供的地址和农行账号,把上诉状和钱分别寄给了一审法院和农行,2011年12月份叫我在上诉状上本人签字再寄一份到一审法院,我又按照法院的要求寄了。现在开庭后法院庭下又表示调解可以给点钱,不调解啥都没有。然而公司辞退之前必须通知工会,同时还得有通知我的证据以及收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证据才算是合法的,可是我当时在老家装修房子,公司没有以邮寄的形式把这些东西给我,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完年后继续在单位上班,一直到2011年4月才把我从施工现场叫回去给我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到现在都还没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给我,这明显是违法解除合同,公司任何理由只是推脱之词,也不出具2010年我在单位上班的证据。我就搞不懂法官为啥要那样说,为什么不按照
劳动合同法来判,还是劳动合同法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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