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初毕业于北京名牌大学并获得硕士学历,同日与目前就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为我解决户口,并在合同中规定2年服务期限,每年违约金2万元。在该公司就职的几个月期间,一直在外地出差。但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至今未报销相关出差费用,三险一金均没有办理,出差补助一分未付,由于公司工作繁重,加班司空见惯,但公司以没有此项规定为由拒不支付加班费用。12月,我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但公司要求我赔偿2万元违约金,所欠款项拒不列明偿还时间。我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公司违约在先,我不应该支付公司违约金,同时,公司所前款项应立即偿还。但此项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如果提出仲裁并胜诉的话,公司必须立即支付所前款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