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婚姻已经40余年,男方在98年婚外情出轨,最终搬离,至今分居十余年.
2)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所自建房写的是男方的名字,但属于婚内共同财产.房子在出现婚外情前已建好.申请离婚后,是否财产平均分割?
3)值得一提的是,婚生两个儿子当时已经成年并且有所付出.—双方儿子是否也可以分得房产?
男方曾与两儿子协议把名下该房产转至儿子名下(收下一定费用)?但该协议未去公证,?最后,男方反口,去相关部门闹,最终改回他的名字.那该协议是否就可以视作无效呢?当初相关部门之所以顺其意,是碍于他闹事。
4)男方婚外情后搬离后从未对两个未成年女儿给过一分钱的赡养费.现两个女儿已经成年.十几年过去了,最小的女儿也已27岁,是否已没有追讨赡养费的权利?
5)比如男方这种行为,有重婚事实,离婚分割财产会有倾向一方吗?对于出轨及重婚行为,请问女方是否有保留追讨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