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一周后又自愿被请回去工作?又拿着跟原来一样的试用期工资工作近3个月?现在发现公司恶意不转正?于是辞职?想劳动仲裁?
这近6个月期间公司未办理本人社保?最后两个月的工资拖延发放?多次协商未果?现在还剩10月份工资未发(10月份后3天未到岗,请假1天)
请问现在本人除了社保和10月份工资以外,还能拿到哪些补偿?
中间那次辞职后又同意回来工作,一切按原来的条件继续试用期,那么后3个月的工资能不能请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