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晚上我们打她前男友电话,是关机。询问其他朋友,得知他现在在金城江,于是我发短信给他。委婉表明只要他把东西还回来,愿意不报警,不追究他。
谁知道他很嚣张,反咬我一口说我诽谤他。并主动邀请我们去公安局说明情况。第二天中午他打110,并带110到我们楼下。110的同志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没有上来查看现场。建议我们去派出所备案。当天下午,我女朋友去河池市河南派出所报案。
2012年1月10号,他联系我女朋友,说他知道我失窃的东西在哪里,可以带她去要回来。但是不能给我知道,同时相信他的当晚不在现场的证据。并写下这样一个保证书:“刘思汝(我女友)跟韦云刚(她前男友)对刘思汝男友电脑被偷一案进行调查,韦云刚保证查明电脑去向。刘思汝保证在调查期间毫无保留的配合。韦云刚保证给刘思汝看到电脑和手机。并完好无损的。”之后他带我女朋友先到各个地点去转,让别人证明他当晚的活动轨迹。后来因为得知我女朋友暗地里把这件事跟我说过,他恼怒之下就不再进行下去。
现在这张保证书在我手里。一切的迹象都表明这件事肯定是他干的,他偷走电脑手机目的在于查看我们的隐私,特别是一些聊天记录。了解我们的情况,并伺机进行破坏或要挟。
请问我该然后收集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然后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