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何定洋,男,现年48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新田总支歹苏村火冲组,系蒙冤至贵州省兴义监狱20年刑满释放人员。
申诉事由:申诉人因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5月28日(92)刑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92刑上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曾提起申诉,但都未得到合理的解决,现再次提起申诉,希望得到贵部门的重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92刑上字第185号》的“查明”以下部分的内容完全和《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92)刑字第17号判决书》的内容一致,仅查明我和死者肖德高打过架的经过,根本没有查明肖和我打过架以后的十天中是在怎样情况下又被谁打死的,丝毫没有抓住此案的关键。裁定书中写到:“在村民的劝阻下,何定洋与何定发等人将肖送医院治疗。被害人肖德高因医治无效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八时死亡。”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我和肖打架后,不是村民的劝阻,也不是我们送他去医院治,而是当天下午经过新田乡党委书记常英棋和歹苏村村长金和学在村民组长家解决的。解决的结果是:“肖虽然有点伤,但是自己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