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李某父母索款时,张某遂于1998年1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起诉
更新时间:2019-01-12 19:58:31
问题描述:
张某在山东省W县N乡从事个体饮食业。李某于1995至1997年在N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张某处搭伙,李某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997年6月4日,张某告知李某2年期间其累计欠饭菜款5400元,成品粮620斤,并要李某写下两张
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620斤,另一张为欠现金4900元,且言明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李某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李某未将以上情况告诉家长和学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未归还。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李某父母索款时,李某的父母以饭菜款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张某遂于1998年1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
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5400元及所欠粮食620斤。李某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写的,不欠张某饭菜款。法院查明李某1980年1月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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