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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22 08:24:51
问题描述:
2000年某市皮革制品
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和
保险金额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15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5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经办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经办人的疏忽,保险单上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5个月后,该公司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70万,其中固定资产价值50万,皮革制品损失20万.事后皮革公司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70万元,保险公司以皮革制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2000年某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和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15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5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经办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经办人的疏忽,保险单上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5个月后,该公司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70万,其中固定资产价值50万,皮革制品损失20万.事后皮革公司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70万元,保险公司以皮革制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p><p>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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