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于2011年10月27日出交通意外,送往珲春市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处理后于2011年11月1日进行内固定手术(钢板),11月6日发现有感染异常,医生又进步治疗,之后发现钢板不符合,于2011年12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外固定手术,直到2011年12月31日出院,大夫言伤口愈合很好,2-3天到医院进行伤口消毒,因此65天的治疗结束,之后都按时去医院进行消毒,此间医院没开任何消炎针或者药物,到2012年1月8日晚发现伤口处皮下有大面积的淤血,去医院观察,大夫把感染物(淤血)抽出,几个大夫说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要我们自己去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与治疗,第二天我们赶往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当时没有病床,往珲春市医院打电话,大夫要我们在这等,并无做任何转院手续,当时患者小腿部愈肿严重,延边医院大夫在伤口大概做了下处理,直到第二天住上院,第三天做了抽淤血手术,现在在延边医院住院。这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我们自己支付,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原医院有没有医疗事故或者其他的责任。再次感谢解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