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高莉丽与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屋、车辆等信息,其银行帐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轮侯冻结该帐户,金额为0元。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苏平调查,其表示因原委托管理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伴公司2014年底已不再经营、员工解散、工资已付清;现如伴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628.52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