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基金财产不得非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以及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从强制执行的对象来看,一般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前,债权人已对该基金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对该基金财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是不是说被执行人交通事故发生前购买的基金应不属于被事故另一方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请说明具体法律条文或有关司法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