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公司经营不善,在无可奈何下,经朋友介绍,向当地
高利贷借了3万元,实际当时我只拿了21000元,9000元作为
利息,中间我又付过一个月利息5000元,利息均按1500元/月/万元计算,前后共支付了14000元,最后一个月无法支付利息,又被对方逼得打了一张34000元借条(3万为本金,4000元为利息),现我逃出家后,对方找不到我,就起诉至法院了,法院说我没有证据证实我只拿了16000元,而对方却有借条证明我
借款事实,法院受理了,目前正在审理当中,我不知道怎么办,我会胜诉吗?如果我在审理期间向经侦大队报案,他们会受理吗?法院还会继续审理吗?另外,我现在还欠了别人正常的债务5万多块,现在我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私下无任何财产,目前月收入为1500元,这能不能算无能力偿还范围,请律师明示,谢谢!急盼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