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本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而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这种观念早在
13、14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到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胡伯,作为法则区别说的继承者,提出了礼让说,从理论上完善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将其引进到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之中。18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