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9-02-16 16:06:23
问题描述:
一审认定
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和135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庭审笔录证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2011年12月7日还款,债务人明确表示,生意不好还不出钱,此时债权人已经知道了,债务人的生意不好,无法偿还借款,并采取了有效的催要措施,即要求提高借款利息,试图通过提高利息,迫使债务人想办法早日偿还借款,债务人同意并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涨息的欠款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债权人在2011年12月7日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即借款难以收回。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2014年6月6日起诉保证人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六个月,
民事权利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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