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纠纷方面
更新时间:2023-02-03 22:17:18
问题描述:
我本来打算介绍一个前厅。一开始,我付了2000元的定金,上面说付款人因为
其他原因改变了主意。押金不予退还,押金已包含在转让费中。由于某些原因,我不能接管门面,但我付了18000元。现在不要这样做。要求对方返还18000元。但另一方提出赔偿3000元
精神损失,但对方原以2000元作为
违约金。现在,除了2000元,还要支付3000元。我只是想问问这是否合理。因为我想去商店,我已经把彼此的时间推迟了一个月。他是一个空的门面转让。里面什么都没有。3.2万英镑。最后,他得自己付房租。感谢律师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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