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公司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存在?
更新时间:2019-02-24 11:23:20
问题描述: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前句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
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请问一下:公司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存在?时常看到追加某某公司作为担保,这里担保某某公司同某某公司资产概念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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