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就不能用吗?
更新时间:2021-11-26 23:31:46
问题描述:
2006年4月30日的判决是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书的目的不是支付利息。到现在已经11年半了。法院恢复
强制执行,但法院不支持利息部分的执行,理由是利息支付不包括在判决中。11年半已经太久了。此外,《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没有说明是否编写。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在
迟延履行期间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不包括利息支付,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否可以不使用?请找律师帮我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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