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经逾期交房。请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提高违约金赔偿比率或是更改违约金赔偿条款?
更新时间:2019-03-04 08:44:48
问题描述:
我是
武汉市江夏区富丽金澜湾的业主,2016年4月与开发商xx集团签订了购房
合同。交房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目前已经逾期交房。 购房合同对逾期交房的日赔付比率是已支付金额的万分之0.5,并且设置了上限,
违约金赔偿总额不高于已支付金额的1%。 2018年2月7日,开发商发通知涵称:最终交房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过了2018年4月30日,大批业主将得不到违约金赔偿。 我个人认为该楼盘所处地段的100平米的房屋平均月租金大约为2500元,开发商的违约金赔偿比率太低,且设置了上限,请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提高违约金赔偿比率或是更改违约金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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