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19-03-06 12:38:27
问题描述:
我父母是2001年左右离婚,当时家里住的是一幢平房100平米左右(
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那时我20岁,弟弟15岁。父母的
离婚协议中规定家里的这幢平房归我和弟弟所有,我和弟弟归父亲扶养。母亲离婚后不久就去山东了,现在已结婚,并有一个10岁的女儿。前些年家里的平房拆迁了,父亲为我和弟弟考虑,要了两个50平米的房子。现在接到
通知可以办房证了,父亲想按当年的离婚协议规定的将这两个房50平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分别写我和弟弟的名字,可现在房证局说当年的离婚协议上没有明确这两个房子哪个给我哪个给弟弟,要让我母亲从新写一个明确的并公证。而我问过母亲,母亲有些犹豫了,想写她的名字。请问:1、当年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因为当年只有一个平房,现在房产局的说法是否正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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