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炎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免责声明,新保险法有具体的条款进行规定吗?是否符合法律条款。
更新时间:2022-04-07 12:47:59
问题描述:
2003年,我母亲从人寿
保险公司购买了“附加住院费(99版)”。1997年,她因胆结石住院,然后与保险公司解决了索赔问题。今年,保险公司要求我在续保期间转为“国寿长期护理住院费用补偿
医疗保险”,并就胆囊、胆管疾病及并发症、肝血管瘤引起的
医疗费用等达成了专门协议,不承认皮炎及其并发症。我想问一下:1保险期内发生的同一疾病的免赔期有多长?新的保险法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同一疾病的索赔只能解决一次,而且没有时间协议,这与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一致?2在保险期间,我母亲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肝血管瘤和皮炎的赔偿。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包括了这一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如果以上是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尽快与我联系,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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