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7年9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单位与我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由于单位在过去几年实行有效工资,每个月,每个岗位的工资都不同,法院无法确定我过去几年工资的具体目标,执行局以此为由,两年多
更新时间:2022-07-03 08:40:47
问题描述:
20022007年9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单位与我恢复
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由于单位在过去几年实行有效工资,每个月,每个岗位的工资都不同,法院无法确定我过去几年工资的具体目标,执行局以此为由,两年多不能实施。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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