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休年假”企业给予的补偿是按照上文我提到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对于企业的计算方式,请问企业的这种计算方式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4-18 10:05:41
问题描述:
您好,我5月20日提交的离职,在离职前将2018的12天年假都休完了,HR说5月20号提交了离职,所以需要扣除折算后多休的7天年假对应的薪资。但是每一天要扣除的薪资却是按照5月20号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把去年的各类奖金全部算进去了,金额提高了非常多,因为奖金比较多)除以21.75天来算。感觉非常不合理。根据“根据
上海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第十一条,针对“未休年假”企业给予的补偿是按照上文我提到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十一条里也提到“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那我5月份多休的需要扣除的年假,理应按照5月份的基本工资除以对应天数后来计算。对于企业的计算方式,不太能接受。请问企业的这种计算方式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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