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已不能满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最高法提出扶养关系无法随着婚姻消灭的出发点在于约束继子女赡养老人而非继承,有没有可能获得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9-05-01 22:51:35
问题描述:
我父亲2000年二婚,扶养8岁继女至成年,已形成
扶养关系,又于2011年离婚,与二婚妻子和继女再无来往,今年我父亲53岁意外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公证前比较纠结继女有无
继承权。根据婚姻法与
继承法,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互有继承权,但随着婚姻关系解除继父女姻亲已经消失,继父女称谓不在,虽然扶养关系不能消失,但已不能满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最高法提出扶养关系无法随着婚姻消灭的出发点在于约束继子女赡养老人而非继承,并且如果继女有继承权明显也是我父亲不愿意看到的,违背意思自洽原则,继女与父亲七八年无往来更别提赡养,如果有继承权也违民法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继女现实操作中有没有可能获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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