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和玩忽职守的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06 11:57:04
问题描述:
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国土局工作人员二次在处理矿山非法行政案件中,由于是第一个矿山违法案件,对有些法律法规没学到位,作出了错误的
行政处罚,导致国家损失达到
玩忽职守罪量刑起点,因矿山所在村村民信访,2013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问如果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那么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还有,对少罚款部分的矿石导致国家损失如何认定?是矿石的资源价值?还是矿石开采后在堆场的价值?再或者是经过深加工后的矿产品的价值进行认定? 矿石的价值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鉴定? 行政处罚当中没收违法所得,是否等同于非法采矿中认定犯罪的数额,是否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的国家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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