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治安拘留有案底吗对孩子没有影响。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不属于有前科,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不留案底。
受过行政拘留违法记录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被治安拘留属于未涉及刑事犯罪的公民对子女无影响。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
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第二百七十五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