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六十天可以拿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公民提交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中国公民在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中国未满16周岁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身份证流程如下:
1、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2、户口所在地户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