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证明我本人去报到过。请问这一系列行为企业是不是构成了违法
更新时间:2019-05-24 15:57:31
问题描述:
签订了
试用期合同,缴纳了伙食费1500,通行证500元,合同上面标明伙食费是垫付,后期连同工资一块放还,但是通行证的500块需要自理。后期又要求缴纳保险540和生活费1800,我没有交,他要走了我自己的那份合同说是要给
财务部过目,证明我本人去报到过。所以我提出离职,请问这一系列行为
企业是不是构成了违法,还有??我办理离职的时候,我的那份合同还需要交给公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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