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医疗责任事故分级,依次为一到四级: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