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
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即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声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导致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4)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暴力行为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