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也就是说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能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代表。
拓展资料:
一、 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法律依据:《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二、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3.法人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财产责任。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创立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一点上,法人与
非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区别。非法人组织通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通常要对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三、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经营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依照现行民事立法,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三种分类方法:
1. 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混合所有制法人;
2. 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3. 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