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房屋执行异议的条件是:
(1)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3)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
(4)若当事人对宣判的内容不符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次申请。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
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