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房屋共有权证的要求(标准)及关于房屋……
更新时间:2018-08-11 09:47:50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您们好!
事情是这样的,父母于2004年6月份在我婚前帮我出了首付买了新房,过后女友同意与我一起按揭房贷,并在银行以朋友的身份一起签字办理了按揭手续。随后的购房合同上便有了我女友“共有人”的本人签名(购房合同签字日期为2004年6月4日),过后的事变得莫名奇妙:我女友在房管局办理了的
房屋共有权证(登记日期为2004年9月9日),公证书也办了一个,上面明确写明“该房屋为夫妻
共同共有”,但公证日期为2004年11月11日(婚后),我是200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在前两个月我与她吵架的时候才知道共有权证、公证书她都办啦,我父母知道了这些事也非常生气,因为这违背了当初父母买房给予我个人的本意。
请问律师,朋友共同出资能否获得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共有权证(关于购房合同“共有人”我当时是这么理解的:朋友以我一起出资购房,购房合同上的“共有人”有对方的签名也不足为怪);婚后办理了夫妻共有
财产公证书是否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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