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一词在法律上有严格定义吗?
更新时间:2018-08-11 09:54:38
问题描述:
我弟弟春节时举行了婚礼,但因双方均不到
结婚年龄,所以没办
结婚证。婚后女方不正干,又和
其他男人同居被当场抓住。现在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订婚前后所给的48300元钱。这48300元不是一次性给女方的,先后分几次给的,具体如下:
1。女方来男方家相亲时:礼金4600;女方给男方父亲倒茶男方父亲给600;衣服及箱包1000;
2。男方到女方家订亲时:礼金20000;女方给男方长辈倒茶男方给800;衣服800元;
3。男方到女方家要媳妇时(即双方确定哪一天结婚):女方又向男方要20000元,最后商定给现金10000,首饰6000约元,结婚上轿当天再给4000元。
4。开年命及会亲家时:女方给男方父亲倒茶男方父亲给600。
5。举行婚礼当天到女方家迎亲时给女方母亲3900元。
(安照当地习俗要经过上述程序的。)
法院开庭时女方律师称第1项和第5项属于赠予不属于彩礼,第2项只承认有礼金20000元,第3,4项不承认。
请问:1。什么是彩礼,法律有严格定义吗?我认为上述几项均是女方变向索要财礼,均属于彩礼范畴,即使是赠予也是以登记结婚为条件的,不是无偿赠予。所以应全部返还。2。上述第3项当时给线时只有女方家人男方这边没有太多的人,是男方的父亲直接给她母亲的,怎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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