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是也有权分配社区股?
更新时间:2019-06-06 10:45:04
问题描述:
您好,我出生在
广州市
黄埔区姬堂新围村,土生土长,1992年出生,父亲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社区股,母亲是居民户口,我出生后跟的是母亲户口,所以一直没有股份分配。近期向社区财务办了解,关于股份分配的问题,姬堂社区一直以来均按照区农林水利局的指导意见,就是2002年7月31日前户口是本社区的农业户口配社区股,2002年7月31日前农业户口不在我社区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区农林水利局的政策执行,无法配社区股。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的情况是不是也有权分配社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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