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拍卖预留5到8年租金的法律规定是: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路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
2、执行依据奏效后,被执路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路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为被执路人及所抚养亲属提供寓居房屋,或者认可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准则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据此,即便是无设定典质权的房屋,若被执路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能够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