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什么要件
1、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
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有的特点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
代理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
3、代位权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不是诉讼权,而是实体权。